杭州途焱教育职称评审服务,评审政策咨询,职称评审辅导,知识产权辅导,高层次人才认定服务!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嘉兴市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,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,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信息行业发展实际,制定本评价条件。
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信息技术类技术开发、应用电子、信息安全、系统集成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技术中、初级资格的评价。
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,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工程师、助理工程师、技术员资格的人员,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,是聘任信息技术专业工程师、助理工程师、技术员职务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章 申报条件
第四条 申报信息技术专业工程技术中、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,致力于信息技术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热爱本职工作,履行岗位职责,诚信执业,积极为我市信息技术事业发展服务。
第五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,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“合格”以上等次;申报助理工程师、技术员资格的,近1年的年度考核应为“合格”以上等次。
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,按规定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取得不少于90学时。
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评审工程师资格:
(一)具有大学本科、大学专科学历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;或具有研究生学历、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,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左右;或具有博士学位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。
(二)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,按本评价条件所附评价标准,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。
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、第五条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评审助理工程师、技术员资格:
(一)初中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;或高中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;或中专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;或大学专科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;或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;或具有研究生学历、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, 可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。
(二)初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;或高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;或具有大学专科、中专学历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,可评审技术员资格。
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,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(学位),经考核合格,可初定工程师资格:
(一)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(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,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)。
(二)具有博士学位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。
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、第五条,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(学位),经考核合格,可初定助理工程师、技术员资格:
(一)中专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;或大学专科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;或大学本科毕业后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;或具有研究生学历、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,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。
(二)具有大学专科、中专学历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,可初定技术员资格。
第十一条 上述申报条件,取得学历前已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的或在本市企业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,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。
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
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技术专业工程师资格量化评审标准(详见附件2-1),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。
第十三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审标准,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。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,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,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。
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,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,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:
(一)获省(部)级、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以上劳模、五一劳动奖章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;
(二)获信息技术领域市(厅)级、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参加者;
(三)国际、国内发明专利,专利须是与本专业工作相关且属第一发明人;
(四)参与制订信息技术相关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;市(厅)级、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标准的第一起草人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、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,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,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。
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
(一)专业
信息技术专业包括:电子信息工程、人工智能、信息安全、电子技术应用、电子组装技术与设备、通信技术、通信设备安装与维护、计算机网络技术、计算机及应用、软件工程、计算机及外设维修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、广播电视应用技术、数字媒体技术应用、无线电技术、电子电路设计与工艺、光电子技术、微电子技术等。
信息技术相近专业包括:自动化、电子与信息技术、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、地理信息系统、电子科学与技术、通信运营服务、生物医学工程、电气工程与自动化、数控技术、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、影视艺术技术、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、光电信息工程、电气信息工程、轨道交通信号、电力工程与管理、智能科学与技术、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、教育技术学、现代教育技术、电磁场与无线技术、机电技术应用等。
(二)专业分类
1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: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、开发、实施、评测、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。
2、从事应用电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:从事电子、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、部件、整机的设计、开发、制造、测试、维护、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。
3、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: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设计、开发、测试、维护,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。
4、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:通过结构化技术,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、数据源、子系统、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、运维和管理、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。
(三)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。
(四)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。
(五)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,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。
(六)主要发明人(参与)指专利、标准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。
(七)“以上”均含本级或本数。
(八)“年”均为周年。
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评审资格,已通过评审的人员,取消其资格,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,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:
(一)伪造、变造证件、证明的。
(二)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。
(三)有违纪违法行为,仍在处理、处分、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,未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。
(四)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。
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